《公約》第五章第28條。主要內容有:1,適用範圍。本公約適用於確定有權代表他人(委托人)的壹方(代理人)和第三方所產生的國際關系的準據法。無論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都屬於公約的適用範圍。2.適用於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內部關系的法律。壹個是意思自治原則,壹個是當事人沒有做出選擇時的法律適用。3.適用於個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的法律。公約采取了折中的辦法,規定代理人的營業地和行為地為連接點。4.壹般條款和其他問題。規定了與公約適用相關的壹些基本問題,如公共秩序的保留、公約的保留、國內法強制性規定的優先適用等。根據《公約》第16條,法院應優先考慮在任何與特定代理關系有重要聯系的國家適用強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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