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