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並的特點: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吸收合並是指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合並後吸收方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並方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並承擔被合並方的負債。公司合並,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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