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非法充值使用電信卡,造成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