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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審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當事人陳述。(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4)閱讀鑒定結論為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鑒定人親自出庭的,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五)宣讀勘驗筆錄。是否允許,由仲裁庭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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