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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