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 並賠償損失,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