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四章
民事行為
第二節生成理論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能由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