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小時為主要支付方式,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