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二條*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