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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是

法律分析: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應當代表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是監控的主體,對施工過程有壹定的控制權限,對施工質量承擔應有的監督責任;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行為的合法性上。只要行為合法,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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