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將主體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D公司是違法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甲公司與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