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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案例分析,求解。。。

1.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甲方將裝飾工程分包給乙方..如果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甲方構成違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2.甲方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將主體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D公司是違法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甲公司與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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