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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他人的財產。

法律主觀性:

財產被認定為代為保管的情形,是基於壹定的事實或者受他人委托,對他人財產的臨時管理和持有。當事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數額較大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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