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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法律主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車輛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嫌疑人逃逸後,應當按照原範圍撤銷協助調查通知書,並通過全國機動車調查監控系統撤銷監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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