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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概念、特征和構成要件

法律解析: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在性質上,代位權是基於債權保全權而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從屬性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必須享有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追償權等現實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4.債務人怠於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法律依據:《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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