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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和經銷商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1)代理商的雙方是代理關系,而經銷商的雙方是買賣關系。(2)代理商以委托人即廠家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是商品交易的差價收入。(4)在法律關系上,代理行為是被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與第三方在授權範圍內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屬於被代理人(供應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必須由自己承擔。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有涉案貨物的所有權。代理商只是充當買賣雙方的中介,形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分銷是指對其經營的商品擁有產權的獨立經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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