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作為考試內容。
二、增加《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作為考核內容。
三。取消原審查中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期貨公司實施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四、使用新修訂的《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詳見7月18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官網公告中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