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應納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