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壹條* * *債務人除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2)興趣;(3)主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