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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腳鐐在現場指認罪犯。

法律分析:如果壹直被銬在看守所,理論上基本是可以判死刑的犯罪。如果在派出所審訊後才指認現場時戴腳鐐,是無法指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對於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況壹般屬於第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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