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是關於保證人行使提前追償權的規定。前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可能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前,債務人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此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將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