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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借款日期而未註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保證人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何時開始計算?

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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