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的保證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被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