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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承擔哪些義務?

根據《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有以下義務:

(壹)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回避;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

中國招標投標服務平臺“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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