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評標專家有以下義務:
(壹)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回避;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
中國招標投標服務平臺“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