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本質上是行為人意圖建立法律關系的外在表現;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不是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民事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具有創設權利的特征;事實行為依法具有直接的法律後果。
③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於事實構成,而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能產生法律後果。
④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