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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行業特殊工種時事、法規

《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1978 July 11)第六條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勞動者,不論現在從事這種工作還是曾經從事過這種工作,

(壹)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和高溫作業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作業滿八年的。

以上年份為實際工作年限。但計算連續工齡時,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全部按每年壹年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應計為壹年零六個月。

經常在零攝氏度以下的低溫場所工作的勞動者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從事井下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常年生活在4500米高山高原的勞動者,可參照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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