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