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臨時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超過10年的,可以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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