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其印章: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二)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違反規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贈、資助的。違反法律和其他規定的機構,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