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七條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貼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達不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的動物仍達不到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