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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天天喊加班違反勞動法嗎?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如果妳的公司不是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企業,並且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其他重大情況,單位要求妳每天加班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

我國《勞動法》第九十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單位的上述行為,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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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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