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建房的政策是:1。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非法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國家允許有特殊情況的單位或公司集資建房,這類房產可以辦理房產證,但不能辦理土地證。第二,集資建房和在集資的土地上建小產權房是不同的概念。1.集資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是指許多城市郊區的壹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農民住宅,除用於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價格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這些房子俗稱小產權房。2.壹般來說,單位集資房是由職工出資建設的,房子的整體產權在單位手裏。由於集資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規章制度的限制,職工取得產權通常需要壹個過渡期,有的長達數年,職工在取得產權證前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