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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資金歸還的標識

法律分析:歸還貸款資金是指借款人的貸款已經由銀行委托給借款人的供應商,經過借款人和供應商的運作後,再由供應商轉回給借款人。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認識到,委托貸款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七條: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風險由貸款人承擔,本息由貸款人回收的貸款。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貸款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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