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只要單獨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國家《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但也規定了四類根據《復議法》不能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
包括: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和規章;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3、行政機關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處理民事糾紛的決定;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