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信教群眾和人民群眾的宗教活動壹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教職人員或者其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人員組織,按照教規進行。
第四十壹條非宗教團體、機構、場所和非指定的臨時場所不得組織、策劃、舉辦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捐贈。
非宗教組織、機構、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和培訓,不得組織社會團體和人員出國參加宗教培訓、會議、討論、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