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 - 2005)第4.1.3條:
1基地地面標高應以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進行設計;
2底座的地面標高應與相鄰底座的標高相協調,以免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點的標高應高於相鄰城市道路的最低標高,否則應有排除地表水的措施。
第二,建議查閱項目的規劃條件(要求),不排除當地規劃部門提出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