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並不矛盾:如果是醫務人員,在不超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實際權限參與某些醫療活動就足夠了。如果正好只有醫生去沒有護士去,或者只有護士再來找醫生,配合壹下不是正好嗎...當然,如果只有壹個護士,雖然她沒有處方權,但如果她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做壹些必要的措施,輔助病人到下壹個可治療的工位,作為緊急超馳功能,也是非常必要的。此時列車長必須行使自己的決定權,這與作為護士的醫務工作者的法律責任不大!如果有,最多是“作證”的特定義務,與法律責任沒有直接聯系和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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