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個人喪失償付能力;4.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