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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仲裁裁決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主觀性:

當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需繳納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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