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叫和解程序。人民調解員召集參與刑事和解的各方,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開始。人民調解員首先說明本次刑事和解要進行的程序和和解要達到的目的。壹般來說,當事人主要是表達刑事侵權的情況,討論如何賠償被害人。其次,調解人應當了解並確保刑事和解的所有參與者都是完全自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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