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第三條涉及學徒制和試用期。學徒制是新招聘的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壹種培訓方式。實行勞動合同制後,仍應采用這種培訓方式,並在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實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