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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關系轉移規定

法律分析: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化,或者在外學習、工作、生活六個月以上且場所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系。

法律依據:我國《黨的組織工作條例》第五條實行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各級黨委(黨組)分級分類領導、組織部門專門負責、有關方面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

黨中央和地方黨委設立組織部門,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立組織工作機構或專職崗位負責組織工作。

中央組織部指導各級組織部門的工作,上級組織部門指導下級組織部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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