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
(二)風險保障體系不完善。
(3)農民的認知水平不高。
(四)農村土地流轉監管不力。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屬於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