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和出版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出賣國家所有的檔案;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私自將檔案賣給外國人的;
(六)攜帶禁止出境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
(七)檔案工作人員失職造成檔案損失的。
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也可以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