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壹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未取得領隊資格,從事導遊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