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第三條組織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實行三胎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取消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家庭、學校、職業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完全無關。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在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推動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