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二)在服務項目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三)在廣告、商業展覽、商業演出和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四)銷售、進出口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
(六)其他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牟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