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實施代孕技術;(三)使用不具備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的機構提供的精子;(四)擅自選擇性別的;(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4)擅自選擇性別;(六)指定的技術評價機構技術質量不合格的;(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