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公示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在其營業場所或以其他方式。服務承諾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九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通過書面合同確定企業和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以及涉及快件丟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列明,並予以特別說明。
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