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7條明確規定“行政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法律規定其他形式的除外”。
2.《德國民法典》第623條第1句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無論是單方行為還是雙方行為,無論是單方解除中的解雇還是辭職——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第二句規定書面形式不包括傳真和電子郵件。